逸群企業社於 2024 年 8 月 12 日核准設立,登記所在地為金門縣金沙鎮。組織型態為獨資,登記資本額新臺幣 200,000 元,登記負責人為陳匯德,登記管轄機關為福建省金門縣政府。主要營業項目歸類於「室內裝潢工程」,屬營建工程業;另登記有「室內設計」、「油漆粉刷、壁飾(紙)黏貼工程」。目前公司狀況為停業中,設立至今已 2 年。依本站彙整的公開資料,登記負責人姓名同為「陳匯德」的公司行號共有 2 家(同名者可能為不同人),同一登記地址另有 3 家公司行號登記。
逸群企業社
商工登記狀態:停業中
登記仍存續但目前處於停業狀態,復業與否請向登記機關確認。
登記仍存續但目前處於停業狀態,復業與否請向登記機關確認。
| 統一編號 | 95061012 |
|---|---|
| 登記人/負責人 | 陳匯德 |
| 公司登記狀況 | 停業中 |
| 組織別 | 獨資 |
| 公司登記營業項目 | 室內裝潢工程室內設計油漆粉刷、壁飾(紙)黏貼工程 |
| 公司登記營業地址 | 金門縣金沙鎮大洋里新前墩39號 金門縣金沙鎮 |
| 公司登記機關 |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 |
| 設立日期 | 2024-08-12 |
| 資本額 | 200,000 元 |
同名與相似名稱公司(共 19 家)
| 公司名稱 | 統一編號 | 負責人 | 設立日期 | 營業地址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逸群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| 50841422 | 林益群 | 2018-08-06 | 新北市林口區中湖里文化三路二段455號12樓 |
| 逸群企業有限公司 | 22852720 | 葉中輝 | 1989-04-14 | 高雄市苓雅區福南里中正一路251巷24號 |
| 逸群企業社 | 20434953 | 無 | 1997-08-15 | 桃園市大溪區仁武里介壽路658號1樓 |
| 逸群企業社 | 76666027 | 郭秋山 | 1991-05-07 | 基隆市中正區港通里義一路11號2樓 |
| 逸群企業社 | 91798173 | 賴保安 | 2023-06-28 | 新北市中和區民德路143號5樓 |
| 逸群企業行 | 80800412 | 許哲維 | 2005-07-12 | 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鼎灣108號1樓 |
| 逸群健身工作室 | 88985010 | 張皓翔 | 2022-04-11 | 臺南市永康區三合里025鄰南工街323巷32弄1號7樓之1 |
| 逸群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| 23538307 | 劉筆洪 | 1990-01-23 | 桃園市八德區大發里後庄街101號 |
| 逸群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| 13107841 | 呂文國 | 2002-04-22 | 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1段113號1樓 |
| 逸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| 13064006 | 陳逸羣 | 2002-04-16 | 新北市蘆洲區中正路185巷68弄11-3號4樓 |
相同地址的公司(共 4 家)
| 公司名稱 | 設立日期 | 資本額 | 行業 |
|---|---|---|---|
| 雅淀建設有限公司 | 2024-10-28 | 2,000,000 元 | 不動產投資開發 |
| 合立工程行 | 2023-02-18 | 100,000 元 | 室內裝潢工程 |
| 益順建設有限公司 | 2019-03-19 | 2,000,000 元 | 自有不動產買賣 |
常見問題
逸群企業社統編是多少?
逸群企業社登記的統編是 95061012。
逸群企業社什麼時候成立?
逸群企業社於 2024-08-12 設立登記。
逸群企業社現在是什麼登記狀態?
逸群企業社目前的登記狀態是「停業中」。核准設立代表登記有效;若顯示解散、撤銷或廢止,表示已經停止或被終止登記。
逸群企業社的資本額是多少?
逸群企業社的登記資本額為 200,000 元。
逸群企業社的營業項目是什麼?
逸群企業社的主要營業項目分類為「室內裝潢工程」,組織型態為「獨資」。
近期熱門搜尋公司
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
全球最大的晶圓代工廠,1987 年設立於新竹科學園區,統一編號22099131。
常被查詢的原因多半是要核對發票抬頭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本站另可查 上市公司資料(股票代號 2330)。
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
7-ELEVEN 在台灣的經營者,門市數量居便利商店之首。報帳與請款時常需要核對其統一編號與登記地址。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國營郵政事業,同時是本站郵遞區號資料的規則來源。查詢寄件地址與投遞路段時常一併被搜尋。
好事貸有限公司
本站彙整經濟部商工登記、臺灣證券交易所、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中華郵政的公開資料,一組統編或一個公司名稱就能把登記基本資料、股票代號與郵遞區號查齊。本站是民間平台,不是政府網站;資料有更新時差,正式用途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