宥鑫企業行於 1999 年 11 月 9 日核准設立,登記所在地為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3段。組織型態為獨資,登記資本額新臺幣 600,000 元,登記負責人為黃德財,登記管轄機關為高雄市政府。主要營業項目歸類於「電路工程」,屬營建工程業。目前公司狀況為核准設立,設立至今已 27 年。依本站彙整的公開資料,建國路3段一帶共有 436 家公司行號登記,登記負責人姓名同為「黃德財」的公司行號共有 2 家(同名者可能為不同人)。
宥鑫企業行
| 統一編號 | 17369346 |
|---|---|
| 登記人/負責人 | 黃德財 |
| 公司登記狀況 | 核准設立 |
| 組織別 | 獨資 |
| 公司登記營業項目 | 電路工程 |
| 公司登記營業地址 | 高雄市鳳山區文福里建國路3段263號 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3段 |
| 公司登記機關 | 高雄市政府 |
| 設立日期 | 1999-11-09 |
| 資本額 | 600,000 元 |

高雄市近期新設立的公司
| 公司名稱 | 設立日期 | 資本額 | 行業 |
|---|---|---|---|
| 賀越工程行 | 2026-08-11 | 200,000 元 | 水電工程 |
| 耀傑工程行 | 2026-07-31 | 200,000 元 | 其他機電、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 |
| 鈞安通訊企業社 | 2026-07-29 | 1,000,000 元 | 電路工程 |
| 昀達工程行 | 2026-07-29 | 200,000 元 | 水電工程 |
| 裕均有限公司 | 2026-07-27 | 1,000,000 元 | 電路工程 |
| 星軌工程有限公司 | 2026-07-27 | 300,000 元 | 電路工程 |
同名與相似名稱公司(共 48 家)
| 公司名稱 | 統一編號 | 負責人 | 設立日期 | 營業地址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宥鑫五金行 | 10239208 | 蔡博任 | 2008-06-19 | 高雄市大社區中里里文聖路120號1樓 |
| 宥鑫企劃企業社 | 72535051 | 黃建豪 | 2018-05-28 | 臺中市西區忠誠里大隆路20號11樓之10 |
| 宥鑫企劃有限公司 | 80104506 | 吳蓮慶 | 2002-12-19 | 臺中市西區忠誠里大隆路20號11樓之10 |
| 宥鑫企業有限公司 | 66526337 | 廖鄭順 | 2017-03-23 | 臺北市文山區景慶里景福街147號 |
| 宥鑫企業社 | 00441039 | 林美吟 | 2026-03-17 | 臺南市北區正覺里西門路4段382號1樓 |
| 宥鑫企業社 | 21512148 | 高幸美 | 2005-03-18 | 新北市新莊區光華里光華街35號1樓 |
| 宥鑫企業社 | 31640184 | 蔡宗旻 | 2012-06-26 | 新竹市香山區香山里中華路5段57號1樓 |
| 宥鑫企業社 | 38926826 | 曾家祥 | 2014-12-25 | 彰化縣秀水鄉金興村番花路79巷臨 |
| 宥鑫企業社 | 82433547 | 無 | 2018-11-06 | 臺中市外埔區大東里甲后路5段128巷55弄7號 |
| 宥鑫企業社 | 91288973 | 曾杏花 | 2021-09-09 | 桃園市蘆竹區大竹里005鄰大竹路499-2號1樓 |
常見問題
宥鑫企業行主要營業項目是什麼?
宥鑫企業行的主要營業項目分類為「電路工程」,組織型態為「獨資」。
宥鑫企業行的資本額代表什麼?
宥鑫企業行目前可查的資本額是 600,000 元。
宥鑫企業行的設立日期是何時?
宥鑫企業行於 1999-11-09 設立登記。
宥鑫企業行統編是多少?
宥鑫企業行登記的統編是 17369346。
宥鑫企業行的公司地址在哪裡?
宥鑫企業行登記在 高雄市鳳山區文福里建國路3段263號。這是商工登記上的營業所在地,不一定等於實際辦公或營運地點。
近期熱門搜尋公司
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
全球最大的晶圓代工廠,1987 年設立於新竹科學園區,統一編號22099131。
常被查詢的原因多半是要核對發票抬頭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本站另可查 上市公司資料(股票代號 2330)。
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
7-ELEVEN 在台灣的經營者,門市數量居便利商店之首。報帳與請款時常需要核對其統一編號與登記地址。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國營郵政事業,同時是本站郵遞區號資料的規則來源。查詢寄件地址與投遞路段時常一併被搜尋。
好事貸有限公司
本站彙整經濟部商工登記、臺灣證券交易所、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中華郵政的公開資料,一組統編或一個公司名稱就能把登記基本資料、股票代號與郵遞區號查齊。本站是民間平台,不是政府網站;資料有更新時差,正式用途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