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於 2024 年 12 月 5 日核准設立,登記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2段,郵遞區號 220337。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,登記資本額新臺幣 100,000 元,登記負責人為施蘊容,登記管轄機關為新北市政府。主要營業項目歸類於「礦物(寶石除外)批發」,屬批發及零售業;另登記有「礦物(寶石、貴金屬除外)零售」、「其他家飾品批發」。目前公司狀況為核准設立,設立至今已 2 年。依本站彙整的公開資料,三民路2段一帶共有 1,648 家公司行號登記,同一登記地址另有 39 家公司行號登記。
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
| 統一編號 | 00151312 |
|---|---|
| 登記人/負責人 | 施蘊容 |
| 公司登記狀況 | 核准設立 |
| 組織別 | 有限公司 |
| 公司登記營業項目 | 礦物(寶石除外)批發礦物(寶石、貴金屬除外)零售其他家飾品批發 |
| 公司登記營業地址 |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2段33號14樓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2段 |
| 郵遞區號 | 220337 |
| 公司登記機關 | 新北市政府 |
| 設立日期 | 2024-12-05 |
| 資本額 | 100,000 元 |
新北市近期新設立的公司
| 公司名稱 | 設立日期 | 資本額 | 行業 |
|---|---|---|---|
| 吉星良品商行 | 2026-07-31 | 100,000 元 | 礦物(寶石、貴金屬除外)零售 |
| 曜光有限公司 | 2026-07-29 | 500,000 元 | 其他服裝及其配件批發 |
| 月亮工作室 | 2026-07-14 | 200,000 元 | 未分類其他個人服務 |
| 家昌商行 | 2026-06-25 | 200,000 元 | 珠寶批發 |
| 起毛球生技有限公司 | 2026-05-27 | 320,000 元 | 寵物用品批發 |
| 通安行銷有限公司 | 2026-05-07 | 110,000 元 | 絲織、麻織、棉織、毛織品批發 |
| 蓁選品企業社 | 2026-04-24 | 200,000 元 | 未分類其他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 |
| 白旅居企業社 | 2026-04-24 | 200,000 元 | 未分類其他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 |
| 宜隨緣有限公司 | 2026-04-15 | 1,000,000 元 | 未分類其他食品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 |
相同地址的公司(共 40 家)
| 公司名稱 | 設立日期 | 資本額 | 行業 |
|---|---|---|---|
| 璿之有限公司 | 2026-06-22 | 600,000 元 | 其他廣告服務 |
| 亿盛工程行 | 2026-05-04 | 240,000 元 | 油漆粉刷、壁飾(紙)黏貼工程 |
| 仟旭企業社 | 2026-01-16 | 200,000 元 | 紮鋼筋工程 |
| 詮能國際有限公司 | 2025-12-24 | 300,000 元 | 其他電腦相關服務 |
| 蔬事茹愿有限公司 | 2025-12-24 | 100,000 元 | 其他資料處理、主機及網站代管服務 |
| 捷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| 2025-12-24 | 3,000,000 元 | 環境檢測服務 |
| 津炫有限公司 | 2025-12-18 | 500,000 元 | 其他運動用品及器材批發 |
| 京昇地磚修繕工程行 | 2025-12-17 | 210,000 元 | 室內裝潢工程 |
| 沐峰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| 2025-07-25 | 1,000,000 元 | 汽車零件、汽車百貨批發 |
| 愛民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愛民居家長照機構 | 2025-07-25 | 無 | 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 |
常見問題
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的統一編號是什麼?
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的統一編號為 00151312。
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成立多久了?
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日期是 2024-12-05。這是公司在主管機關完成登記的日子,可以用來判斷經營年資。
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有多少?
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的登記資本額為 100,000 元。
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的公司地址在哪裡?
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登記在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2段33號14樓。這是商工登記上的營業所在地,不一定等於實際辦公或營運地點。
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目前的營業狀況為何?
菲凡水晶事業有限公司目前的登記狀態是「核准設立」。核准設立代表登記有效;若顯示解散、撤銷或廢止,表示已經停止或被終止登記。
本站彙整經濟部商工登記、臺灣證券交易所、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中華郵政的公開資料,一組統編或一個公司名稱就能把登記基本資料、股票代號與郵遞區號查齊。本站是民間平台,不是政府網站;資料有更新時差,正式用途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